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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致力於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並考量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與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特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修訂本公司章程,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設置獨立董事;為更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使本公司成為國內第一家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金控公司。
為更進一步落實有效之公司治理、均衡董事及重要職員權利義務,與降低董事、重要職員及公司承擔之風險,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就董事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執行職務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