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致力於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並考量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與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特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修訂本公司章程,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設置獨立董事;為更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使本公司成為國內第一家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金控公司。
為更進一步落實有效之公司治理、均衡董事及重要職員權利義務,與降低董事、重要職員及公司承擔之風險,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就董事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執行職務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由十三位在財金、商務及管理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與專業之董事所組成。其中設置三位獨立董事分別為前建華金控董事長、現任台灣松下電器董事長洪敏弘先生、鴻海精密工業監察人黃清苑先生,以及前JPMorgan台灣區及香港區總裁郭明鑑先生。董事簡歷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其主要審議事項包括:訂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績效評估、審閱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監督公司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及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等。
審計委員會每季召開定期會議,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要求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必要資訊。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洪敏弘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公司治理相關規章辦法
(一)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二)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四)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職責範疇準則。
(五)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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