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 理 事 項 |
具 備 文 件
|
備 註 |
| 已過戶
股票掛失 |
1.股票掛失聲請書<下載>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2.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書 (必須書有公司名稱、股票號碼及股數)
3.身分證影本 |
1.股票掛失補發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書函,並加蓋原留印鑑。【準則第40條】
2.已過戶掛失之股票號碼可向本公司查詢。
3.辦理後應於五日內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印本一份送交本公司。
4.於收到法院裁定文後即請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並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一份送交本公司。
5.股票在公示催告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配股)應俟除權判決後再行發給。 |
| 未過戶
股票掛失 |
1.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下載>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2.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3.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4.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書
(必須書有公司名稱、股票號碼及股數)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6.印鑑卡一張<下載>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舊戶免附) |
|
| 撤銷掛失股票
|
1.撤銷股票掛失聲請書<下載>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
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應先向法院撤銷公示催告,連同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收文收據影印本一份送交本公司。 |
| 補發掛失股票
|
1.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下載>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2.法院之除權判決書
|
|